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3年12年11日以银发[1993]356号向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明确:
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