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关应当向被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执行机关应当向被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六)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