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财税法律 > 动态 >

[纳税知识问答]“拆迁还房”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1年03月17日22:2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了“拆迁还房”业务。请【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企业应该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可见,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业务具有特殊性,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的房屋应视同销售,销售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拆迁还房”业务,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等面积回迁部分既要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要计入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动态知识排行榜
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