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财税法律 > 动态 >

[纳税知识问答]资产评估改变价值,未入账,如何确定缴纳房产税?

2011年03月17日22:4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我是一个企业,我企业清产核资后,我的房产评估值有所改变,但未入账,【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我企业应该按什么缴纳房产税?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长地税财行函[2004]3号文件规定:省局吉地税地字(1996)40号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房产按重估值征税的规定,是指企业有重估值并已入帐的。对虽有重估值但未入帐的,仍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提示:吉地税地字〔1996〕40号:对实行清产核资并已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重新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企业会计帐簿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重估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
  此文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动态知识排行榜
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