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婚房的增值部分我们应该共享!
张爱国(男)和朱晓敏(女)于2000年底因工作而认识,双方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并陷入了热恋。半年后,热恋的二人即步入了婚姻殿堂。但是,由于婚前接触的时间很短,彼此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淡薄。后来,朱晓敏发现张爱国有了外遇,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张爱国变本加厉,与第三者同居,导致夫妻感情最终破裂。朱晓敏向法院提起离婚。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焦点在于财产的分割上。在婚前一个月,张爱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5.3万元。按照法律的规定,张爱国要把26500元归还朱晓敏,在这一点上,双方没有争议。但是,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据专业评估所评估,这套商品房目前已经升值,其市场价格大约为53万多元。朱晓敏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张爱国不仅要支付26500元给朱晓敏,即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根据评估,法官认为,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应该一人一半,因此张爱国还要支付35000多元给朱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