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或者变更强强制措施,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办理解除原强制措施手续。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或者变更强强制措施,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办理解除原强制措施手续。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