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故离婚,通常会造成家庭房屋产权变更。但在具体办理时,因一些房产利益方面的纠葛,导致夫妻离婚后,在处置房屋产权方面会遇到不少问题。以下事例对类似问题的处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苦恼」父母出资的新房离异妻子将分一半
提示:婚后取得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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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于2000年结婚。婚后,陈先生夫妇一直住在1997年小陈单位分给他的一套约40平米的旧房里。2005年,陈先生的父母想改善住房条件,就拿出全部积蓄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规定今年10月交房。由于陈先生父母年事已高,办房产证时就直接以陈先生的名义办理了,但事实上,陈先生未出一分钱。
前不久,陈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两人想离婚。陈先生担心离婚后,按相关规定,妻子将分割这两套房产,但新买的这套房子是父母出的钱,实际上并非陈先生的私有财产。现在陈先生一筹莫展,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帮助。
律师指南:陈先生的妻子在离婚后是否有权分割陈家的两套房子,取决于房子是否属于陈先生及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判断的标准就是看二人结婚的时间和取得房产的时间:陈先生在婚前取得的房子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小陈的个人财产;陈先生在婚后取得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先生父母于2005年买的这套新房是于陈先生婚后买的,产权证上属的也是陈先生的名字,属于陈先生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陈先生的妻子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这套新房。
根据目前的事实状况分析,如果陈先生与其妻子离婚并分割房产,单位分给陈先生的旧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归陈先生单独所有。
陈先生父母买的新房,由于以陈先生名义办理的房产证,在法律上应视为陈先生接受父母赠与取得的房产。不过,陈先生是在婚后取得该房产,因此这套新房属于夫妻共同房产。陈先生离婚时,应当与他妻子平等地分割该房产。具体分割方式,可以一方分得房子,而给对方相当于房价一半的金钱补偿。
「波折」开发商不同意房屋产权变更
提示:如果合同另一方不同意,购房者不得将房产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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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咨询了几个律师后,陈先生了解到通过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或赠与方式,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转到父母名下,这样就可以在离婚后避免与妻子分割房产了。
于是陈先生便携带相关文件找开发商商量能否变更户主姓名,但开发商坚持说不行,给出的解释是他们已备案,不能一房两卖,陈先生很疑惑,房产在期房时就可以转卖,房产证也能办,他又不卖房,只是变更成父母的姓名,为什么不行?
律师指南: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业主)的变更,实质上是合同中买方的变更。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我国合同法有一定限制性规定,其中最基本一条便是当事人的变更要得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那么当事人不得随意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开发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卖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同意购房人变更业主姓名。
某些开发商出于种种考虑拒绝变更业主姓名,这种做法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是开发商享有的一项权利。在本例中,陈先生与父母虽属一家人,但在订立合同及确定财产归属问题上,陈先生的每个家庭成员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一家人之间的更名在法律上也具有重要区别。
陈先生想在房产证办完之前变更业主,必须争取开发商的同意和配合。因为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变更业主须重新签订购房合同,重新备案。此外,陈先生一家还要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变更业主的原因。实际操作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