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毓玲、苏建泉、苏萍尔等与苏镇国房屋析产纠纷案
泉 州 市 鲤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鲤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庄毓玲,女,1930年7月24日出生,住晋江市青阳大井口55号。
委托代理人苏建泉,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同上。
原告苏建泉(即上列代理人)。
原告苏萍尔,女1957年5月9日出生,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苏建泉(即上列代理人)。
原告苏建勤,男,1963年1月4日出生,住同上。
原告张瑞卿,女,1938年10月14日出生,住原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177号。
委托代理人苏德良,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同上。
原告苏德良,(即张瑞卿的代理人)。
原告苏德谦,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苏德良(即张瑞卿的代理人)。
原告许玉燕,女,1943年3月27日出生,住原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177号。
委托代理人苏建勤(即上列原告之一)。
原告苏德兴,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住同上。
原告苏德利,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同上。
原告苏德兴、苏德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玉燕。
原告苏真真(原告许玉燕之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许玉燕。
被告苏镇国,男,1923年10月2日出生,住原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177号。
委托代理人苏惠芳,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新华路五建宿舍。
委托代理人朱宏捷,泉州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毓玲、苏建泉、苏建勤、苏萍尔、张瑞卿、苏德良、苏德谦、许玉燕、苏德兴、苏德利、苏真真与被告苏镇国房屋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毓玲、苏建泉、苏建勤、苏德良、苏德谦、许玉燕、苏惠芳、朱宏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1年间原、被告四房对本区新门街177号(旧225号)祖遗业进行析产,并签订析产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产权范围。析产协议第五条规定,国家征用该房屋的楼房时,如一、二层赔偿的价值不均等时,应按各自占有楼房平方数的比例分享增值的部分。1999年间,上述房屋被政府拆迁改造,被告被拆的房屋中有三十几平方米属店面,根据拆迁补偿方案中规定,店面的价格是每平方米15000元,商品房是每平方米2600元。故被告安置的店面比同面积的商品房的差价增值款,应按各自占有楼房的比例分享,如被告不购店面,店面换商品房多出的面积也按前述的比例分享。
被告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析产协议规定,店面已析分属被告的房产范围,原告无权分取。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苏镇国与原告庄敏玲之夫苏镇寿、张瑞卿之夫苏镇帮、许玉燕之夫苏仁贤系同胞四兄弟。址在本区新门街177号(旧225号,土地号列城立区第12段109号)系被告四兄弟共同继承父母遗下的产业。1993年该房产的土地所有权状登记在长子苏镇国的名下。解放后,该房屋长期由苏镇国、苏镇寿、苏镇帮、苏仁贤四兄弟共同居住使用。1991年1月13日(苏镇寿、苏镇帮均已故),被告与庄敏玲、张瑞卿、苏仁贤代表兄弟四房对新门街177号房屋进行四份划分,并签订了房屋析产协议。原、被告现均称各仅存有析产协议书的复印件。协议书内载明新门街177号祖遗房产经兄弟四户商议分割,各自应得的部分制图标明界线,内并约定“权属制约”条款,条款的第五条中规定,国家机构征用旧遗楼房时,如一、二层赔偿损失的价值不均等,一、二层应按其面积平方数享受赔偿总金额的平均值。析产平面图内标明,新门街177号房屋的前段为二层楼房,楼下临街部分为店面,后段为平房;楼房的一、二层均为前、中、后三间一排排列,楼房一层的前、中二间归长房苏镇国,后一间及二层的前一间归二房苏镇寿,二层的中间一间归四房苏仁贤、后一间归三房苏镇帮;后段平房也明确划分四份由各房(苏镇国兄弟四房)取得。根据析产图上标明的测量数据计算,各房分取前段楼房的面积为,长房苏镇国32.63m2。二房苏镇寿39.4564m2、三房苏镇帮15.987m2、四房苏仁贤14.892m2。析产协议签订后,各方按协议析分的范围居住、使用房屋。苏仁贤在析产协议签订后病故。1999年4月间,泉州市人民政府对鲤城区新门街进行道路拓宽改造,上述新门街177号房屋被拆除。拆迁部门根据拆迁前的测绘图认定拆迁新门街177号房屋的一层的店面(属苏镇国析分的范围)面积为31.29m2,其余被拆的房屋面积,拆迁部门尚未与原、被告具体核定。房屋被拆后,因原告要求与被告分享店面补偿的增值部分,而被告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故现双方均未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合同。根据拆迁部分公布的《新门街道路拓宽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内对被拆住宅、店面安置的房价和互补差价作了具体的计价标准,规定被拆的框架结构店面换新店面每平方米需补充600元;住宅商品市场价每平方米2600元,店面商品市场价为15000元。原告庄敏玲、张瑞卿、许玉燕于2000年4月间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追加庄敏玲的子女苏建泉、苏建勤、苏萍尔和张瑞卿之子苏德良、苏德谦及许玉燕之子女苏德兴、苏德利、苏真真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当事人均称,上述析产协议书的原件只有一份,被对方拿去各自仅存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