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对有哪些情形的,应予立案?

2011年03月20日19:5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办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对有哪些情形的,应予立案?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以高检发释字[1999]2号发布、试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明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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