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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