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包括哪些?

2011年03月20日20:2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11日向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印发的《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明确: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 捕,或者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二)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三)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他处分的;
   (六)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已依法纠正的;
   (七)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司法拘留、罚款决定的;
   (八)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拘传的;
   (九)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裁定的;
   (十)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依法纠正的;
   (十一)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复议,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原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裁定、决定的;
   (十二)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侵权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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