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燃气费,代办过户费,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有线初装费是否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的此类资金及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又根据国税发[2004]69号规定,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因此,除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它均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