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财税法律 > 动态 >

[纳税知识问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的费用能做计税依据吗?

2011年03月20日21:0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燃气费,代办过户费,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有线初装费是否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的此类资金及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又根据国税发[2004]69号规定,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因此,除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它均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动态知识排行榜
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