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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