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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问答]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定销售收入

2011年03月20日21:3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咨询】

  某房地产公司与客户在2009年12月10日签订购房合同,合同总额50万元。首付20万元,在2009年12月10日交付;按揭30万元,在2010年1月20日由银行发放。请【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在2009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达到销售85%的清算条件)时,清算收入金额是20万元,还是50万元?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50万元确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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