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8月4日以公通字[1999]59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8月4日以公通字[1999]59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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