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审判员应查明哪些情况?

2011年03月21日07:4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审判员应查明哪些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审判员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被告人陈述后,公诉人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审判员在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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