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二)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三)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等;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二)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三)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等;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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