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反悔拖延不办理离婚手续,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案例分析】2003年3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1月3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董博。2007年年底双方在卢氏县城关镇玉皇花园小区购买129平方米房屋一套。被告辞去在县城的工作后,独自到广州打工,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11月7日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均同意离婚,针对子女、财产、债务达成了初步意见,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009年11月19日原告起诉来院。 【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3年4月结婚,2006年生育一男孩董博。由于对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生性多疑,为此双方多有冲突,并提出与原告离婚,现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夫妻之间有争吵很正常,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离婚协议书一份,目的证实被告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对协议内容不清楚。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庭审调查,综合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经本院调解无效,双方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离婚,因此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工作及生活稳定,孩子董博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抚养费用从其约定,由原告自己承担。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双方确认房屋价值15万元,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7.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但双方就债务的承担方式作出了约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雅娟与被告董海锋离婚。 二、婚生子董博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自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卢氏县城关镇玉皇花园二号楼三单元五楼西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给被告7.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分析】本案中,原告、被告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书,但是,被告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导致原告起诉到法院,那么,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呢,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份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在离婚只是签订,如果没有附件办理离婚手续为前提,那么协议书就是有效,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证据使用,本案也正是根据此份协议书处理财产分配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