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诉讼]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释疑(一)

2011年03月21日10:2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释疑(一)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释疑(一)

什么是证据?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法官审案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需要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将其展示给法官,所以证据在诉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证据,即符合法定形式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的七种种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在于,前者以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后者以外部特征证明。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贮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鉴定结论,是指由有关专家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的技术手段去确定事实真伪所作出的论断。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什么是“谁主张,谁举证”?
证据已客观存在,但究竟是当事人自己收集向法院提交还是法院自己调查取证呢?究竟是原告还是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一方就其主张提出了利己的相关事实,而其又想该主张得到认可,其就必须提出证据对事实加以证明。
具体说来,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如下:
(1)证明自己或否定对方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要求提供的证据;
(3)通过交换证据,认为需要否定对方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证据或主张,而必须提供的新证据;
(4)被告反诉的案件,原告认为需要否定被告诉求或被告提供的事实,而补充的证据;
(5)其它必须的证据.
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存在“我主张,你举证”的情况,即举证责任倒置。《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了8类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分别是: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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