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技巧]刑事辩护的基本功-阅卷

2011年03月21日10:3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执业26年来,办案多多,有兴奋、有眼泪、有尴尬。总而言之兴奋多于痛苦,激动多于悲戚。不管时势怎样变迁,人情怎样冷漠,我都一如既往地对待事业,还是那样的执着、那样的热情、那样的认真。我办案的经验没有,教训颇多。然而失败后的痛苦才最值得汲取,因为失败的价值比金子还宝贵。它可永远刀刻般的铭记在心间。   我把办 案的重点--阅卷,放在首要环节上,阅卷好像是读书,要读得滚瓜烂熟;就像是做作业,要做得千真万确;也像是做笔记,要记得井井有条。其目的就是使自己在法庭的活动中立于不败之地,使主审法官对你肃然起敬。首先在法庭庭审活动中就赢得法官对你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尊敬和认可,进而为说服法官和陪审员采纳我的意见打下初步的基础。   我将自己的阅卷方法作了细致的回忆并作了初步的整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初入卷面   回忆起26年的工作历程,每当接受委托后,我都要去法院向主审法官递交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函件,使法官对我的身份予以确认,同时领取起诉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紧接着就是领取卷宗进行阅卷,刚开始只能用手抄写,直到1997《刑诉法》时代才允许复制和复印,这样才把律师从繁重的手抄中解放出来,允许律师复印,节省了时间,降低了劳动强度。   一、笔记摘录   当我阅读完起诉书后,直接从起诉书中就获得了大量的有关当事人的信息,为了证实这些信息的正确性和真实性,我即刻对程序部分的信息资料进行笔记摘录,从管辖、报案记录,立案审批表,破案经过,拘留报告和批准手续,报捕和批准逮捕的决定,拘留通知和逮捕通知,直到起诉意见书,都要进行摘录,一一前后对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比如有时发现对当事人的年龄记录有误,拘留时间有误,或发案时间有误。这些都必须在认真阅卷后才能发现,有时就发现适用法律有误,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而不应该适用1997年《刑法》,我及时与法官和控诉方进行沟通,避免了法庭上的被动,增加了法官和控方对律师的信任和尊敬。   二、重点摘抄   每当阅卷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搜查笔录等材料时,除了认真阅读一遍或二遍以后,对有关的段落还要摘抄,如现场的记录和起诉书是否一致,作鉴定结论的单位的资质以及鉴定人员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都要一一摘抄。如伤口的描述和凶器是否相一致等,也要重点摘抄,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一知半解。搜查笔录有没有当事人签字和现场见证人签字都是重点查阅的对象。   三、色笔圈点   1979年《刑诉法》时代,我对摘抄的笔录的重点部分用红笔划线圈点,标示重点的段落和重点的语句。到1997年《刑诉法》时代我们直接在复印的纸张上,对重点部分和各人的信息分别用不同颜色的笔划线圈点以示区别,使用起来得心应手。   以上部分就是我在初入卷面的有限时间里,对卷宗材料信息作一初步的吸收。 深入了解   一、分类记录   针对共同犯罪中,各个被告在不同的地点有不同的行为,有时是全部人员共同犯罪,有时是交叉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这样我就把他们的行为分成不同的性质,分类记录。如人身、财产、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等等,分类进行记录,分析研究时比较便利。   二、时序记录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时间的顺序,结合卷宗的时间顺序进行记录,只有这样才能把许多被告在众多纷纭的时空里的行为、地点、结果一目了然的记载下来,为我的辩护阶段能起到不会发生张冠李戴的语误,打下良好基础。   三、剪裁拼接   有时在不便摘抄的情况下,我也采用在不破坏复印回来卷宗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剪裁,把剪裁下来的A君的口供贴在控方有关A君的证据下面,有关A君其他材料完全可以贴在一起,这就是专人专用,互不纠缠,更不会在举证、质证时出现差错,或是出现用时找不见了,在桌面乱翻的现象,这不仅耽误时间,还会影响辩护律师的形象。 了如指掌   一、按序列表   按序列表就是按起诉书指控的顺序列表,对每一宗指控的被告人、时间、地点、结果、鉴定结论,统统列在一张表格上,这样当控方在举证时,我只用表格上的信息和他的内容进行核对,不用再去阅读复印卷上的文字。这样既省力又省时,还不易发生过错,我设计的表格一般是这样的:   二、分类列表   尤其是共同犯罪进行分类有必要,但是有时出现个人犯罪,内容杂乱,进行分类也有必要。如对金融犯罪的被告人挪用公款进行分类记录很有必要。我设计的表格是这样的:   被告人:张××   三、每人一表   如果共同犯罪人数较多,案情复杂,多数见于团伙盗窃,流动盗窃,所盗数量大,或是巨大,这样用一人一表的方法比较现实,且不易出现差错。   四、口供列表   多见于受贿、行贿的案件,如一个人对多个人行贿,或一个人接受多个人的受贿案件,本人有交待,控方有卷宗记录,但大部分比较零乱,时间跨度大,一张一张翻页比较麻烦,所以阅卷以后,最好用列表的方法进行统计,比如说行贿,针对一笔款额,进行列表:   五、统一制表   在人数众多,分工明细,作案次数多,要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可在阅卷后用统一制表的办法将每项指控用一张表格表示出来。   六、证人列表   对两个以上的证人证言用列表的方法将阅卷中的矛盾展示在法庭上,从而将控方的证据基础打乱。   七、证言列表   对个别证人多次证言的矛盾可列出表格,一目了然的向法庭展示,以动摇控方的证据基础,进而打碎控方的证据链条。   应对自如  在阅卷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情况作了如上的处理,作为辩护人只是完成了任务的一半,这一半只是你自己知道。仅仅自己知道还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让控方知道,让他知道他的证据链出了问题,从而动摇他的根基,打乱他出庭前准备好的思路。要让法官知道,让法官知道律师的工作细致至极,要用事实来说服法官支持辩护律师的观点。   为让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知道我的观点,让书记员很完整地记录下我的发言,出庭前我将阅卷记录作统一整理,分类装订,质证的装一套,我举证的另装一套。这两套材料分别是呈交给合议庭三位法官,再将一份交给控方,一份交给书记员。这样我在法庭的活动中始终按照我的文字准备在进行质证、举证、辩论,防止了出现不必要的过错和语病,同时也便于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的记录,给对方留下一个好的印象。我记得有一次在最高法院开庭时,我将准备好的材料装订成6份,分别呈交给三位法官和书记员,将另外一份交给对方,适逢对方二位律师未将自己举证材料进行归纳和装订,在法庭质证时手忙脚乱,颠三倒四,半天找不到要用的证据,气得审判长高举我装订好的证据目录说:“你看看人家的材料,都是同一地区的律师,为什么工作作风差别这样大呢?”   是的,一个律师一辈子能在最高法院开几次庭呢?不论在哪一级法院开庭,你都要认真地阅卷和准备,阅卷与不阅卷大不一样!准备与不准备大不一样!一个律师要赢得法官和当事人的好评,赢得法官的尊重和认可,对每一个案件你就要认真地,不止一次的阅卷,精心地准备,严肃地出庭,绅士风度地言谈举止,这样的律师才是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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