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形式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起草的形式自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另根据1997年11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试行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律师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应该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解释有关刑事自诉的法律规定,明确拟提起自诉的案件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犯罪是否超过追诉期限,同时确定合适的被告和管辖法院,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起草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三)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可证明的各种事实; (七)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