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庭审理,对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应如何处理?

2011年03月21日10:4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经开庭审理,对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的自诉案件,对于“基本事实不清楚、据不足”的,能否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起诉?对自诉案件被告人应否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请予答复。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32条、第13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并决定开庭审判的,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并且通过法庭调查无法查清的,可在宣布休庭后自行调查,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仍然无法清的,应当按照《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即: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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