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该《规定》以三大诉讼法为准,就审理期限问题做了全面清晰的归纳。本文就依此《规定》介绍一下我国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制度。
一.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规定》第二、四条规定如下:
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
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普通一审民事案件的最长审理期限为十五个月。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3. 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十日,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5.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就涉外民商事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涉外案件,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办法》办理。” 该《管理办法》严格规定,涉外商事案件在扣除涉外送达、涉外取证、外国法的查明等涉外民商事案件特有的因素外,审判人员实际处理案件的时间不应超过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即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审限六个月,二审三个月。这是我省高院率先实行涉外商事案件“审限”制,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未规定审限的不足,提高了我省此类案件的审判效率。
6.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
7.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 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
《规定》第三、四条规定如下:
1.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 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一审或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三. 执行案件的期限问题
《规定》第五条规定如下:
1.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四. 其他规定
1.就审理期限的起算时间,《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2.审理期限的截止日即结案时间,依《规定》第十条,一般以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其中,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