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归孩子所有的条款能否撤销 夫妻协议离婚,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过户给儿子,谁也不要这个房子,当夫妻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一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给儿子的手续,另一方该怎么办呢?一方可以依据赠与合同的规定,以还未办理产权过户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条款呢?在司法界,存在以下2中观点:1、 一个观点:房屋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条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否则一般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目的,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2、 另一个观点:不能撤销赠与条款。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如果审理后没有发现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啊、胁迫啊等等法定可撤销理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驳回诉求,不予支持。同意另一方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起诉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有道理,离婚协议书不是简单的赠与合同,也不能简单的套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应该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赠与条款属于离婚协议书的一部分,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属性,既然离婚的目的依据达到,那么离婚协议书就不能轻易的撤销,否则任何人都可以随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归属,然后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再以撤销赠与的方式拒不履行,那么离婚协议书还有什么意义吗?网站声明:本文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