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按照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适用税率为5%。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销售时可免征营业税的普通住房的标准:
(1) 容积率在1.0以上(容积率=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2) 单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
(3) 销售价格不高于同类区域平均价格的1.44倍以内。
2、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要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4、由于出售房屋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还需要按照出售房屋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5、扣除房屋原值、合理费用以及缴纳的上述税费以后,就是个人出售房屋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还需要就这一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住房,可以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税务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