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公安机关应如何执行?

2011年03月21日11:1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公安机关应如何执行?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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