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风险介绍
所谓诉讼风险是指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不能正确履行诉讼义务,以及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与争议事实无关的但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对于诉讼风险,当事人有必要事先了解,以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于03年12月23日通过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以下就依该提示书对诉讼风险到底包括哪些做出阐述。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个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就我国的管辖制度,详见本网站诉讼与仲裁栏目中《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简介》一文。)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即“不告不理”原则。这里特别要注意的就是,诉讼请求要完整,否则当事人将承担未请求部分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放弃权利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此条提醒当事人切忌狮子大开口,如有些经济赔偿中明明已有上限规定,却还要提出超出上限的诉讼请求,则图增不必要的诉讼费。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类民事纠纷;长期诉讼时效为4年,适用于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起的纠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民事权利在20年内受法律保护;无诉讼时效限制,即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