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日以法(研)发[1991]7号发布、自1991年2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
对不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
在群众大会上宣告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有不满十八岁的被告人时,该被告人不得出场。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日以法(研)发[1991]7号发布、自1991年2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
对不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
在群众大会上宣告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有不满十八岁的被告人时,该被告人不得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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