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现不应当羁押的,应如何办理?

2011年03月21日12:2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现不应当羁押的,应如何办理?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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