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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