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工作称为“加班”,在正常的8小时工作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点”。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生产经营需要”和“特殊原因”指以下五种情形: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3、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代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