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婚前赠与“爱情小屋” 离婚时无权分割

2011年03月21日13:4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前赠与“爱情小屋” 离婚时无权分割

张莉和刘建结婚时,刘建为了表达自己对张莉的爱,买了一套价值28万元的一居室住房送给张莉,称之为“爱之屋”,房产证上写上了张莉的名字,并告诉张莉这是他们爱情的见证。

然而好景不长,二人结婚五年后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生了争议,刘建称当时给张莉房子是为了爱情, 现在爱情没有了,房子应该收回。那么,这幢“爱情的小屋”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张莉与刘建之间是一种“赠与”关系。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张莉没有做出以上法律规定的符合撤销赠与的行为,刘建不能收回赠与。

刘建在婚前把房屋赠与了张莉,此住房便属张莉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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