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留在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反对的,应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原合同期限除外,不能将原合同期限推定为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此时的劳动关系应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是“以原条件继续履行”,而非新合同的重新订立,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劳动者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