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作、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