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我国劳动法并未对不定期劳动合同作出明文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定期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期满后,未重新订立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必须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后形成的不定期劳动关系,尽管司法解释上用的是“终止”一词,但应当理解为“解除”,否则就会使用人单位因为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受益。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是“以原条件继续履行”,而非新合同的重新订立,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劳动者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