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如果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会造成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的情况。劳动法虽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该规定不是对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以便将来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不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单向性限制规范。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下列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2、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4、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6、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7、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8、劳动者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9、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