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是平等性质与从属性质兼有的合同(1)平等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协议来续延、变更、暂停、终止劳动关系。(2)从属性:一是人格上的从属性,即负有劳动给付义务的一方基于明示、默示或依劳动之本质,在相当期间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二是经济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是为他人的目的而劳动,生产经营的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三是组织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在组织上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等。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就容易为经济上的强者所利用而成为其欺压弱者的工具,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2、劳动合同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合同劳动力是存在于劳动者肌体内的,劳动力的存在与支出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关系的人身性决定了劳动合同的专属性,即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将其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让与第三人,而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也不得由第三人代为给付劳务。劳动合同的人身性还决定了劳动者给付劳务的自主权,即任何人均不得强制劳动者给付劳务,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有不确定性。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所掌握的信息是有限的,也不可能预见今后的变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有可能随着各种情况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如劳动者升职、工作岗位调动等,因此,对劳动合同的作用不能过于强调,不能过分强调劳动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劳动合同中是启动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换句话说,劳动合同所反映的只是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方面的合意,因此,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仅依据劳动合同,还要适用劳动法和集体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