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知识】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认定

2011年03月21日14:3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违约责任:1、终止期前解除的违约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虽然违反了劳动合同中有关期限的约定,但其是依照法律赋予的辞职权而提出的,因此不得责令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当然,如果合同对服务期有特别约定的除外。2、没有履行法定的预告期义务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虽然构成违法解除,但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来主张赔偿,不能以约定损失来规避举证责任。(1)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的认定。违约金的适用限制在两种情形中,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除此之外合同中对劳动者提前解除设置的违约金条款均是无效的。(2)对违约金数额的认定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劳动者提前解除的约定违约金,不必与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违约金在数额上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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