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2011年03月21日14:5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释义]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是组织他 人卖血罪中的特殊表现形式,故要加重处刑。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说明]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主 观方面是故意。在强迫他人出卖血液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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