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意]
本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当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实施该行为时,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释意]
本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当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实施该行为时,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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