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399条第3款)

2011年03月21日15:0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399条第3款)

[释意]

本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款、第四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当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实施该行为时,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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