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