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第109条) [释义]叛逃罪,是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并危害了国家安全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五十六亲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刑法》第一百零九来第二款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说明] 一、叛逃罪有以下两个重要特征; 1.叛逃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如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逃往国(边)境外的,只能构成偷越国境罪,这应严格加以区分。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不同,限于在国家机关中直接从事公务的人员,面要狭得多。 2.叛逃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并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这二个要件必须严格掌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休假、省亲或自费出国旅游、出国探亲访友等同公务无关的行为期间,偷越国境去国外,滞留不归的,并且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不构成叛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