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知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有哪些法律后果?

2011年03月21日15:1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1)劳动合同经协议解除或者由用人单位解除(因试用不合格或劳动者有过错行为而被解除的除外)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解除的事由,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在的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而导致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规定会引导本来可以将劳动合同履行完毕的劳动者倾向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2、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或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这是基于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用人单位的合同后义务,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清暂支款是基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应以此为由扣留劳动者档案。(2)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后,双方对赔偿金的支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尽管劳动者所承担的赔偿义务也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但其所影响的仅仅是用人单位对一定数额金钱的请求权,而用人单位不办理相关手续所影响的是宪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衡量两者的价值、利益,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未支付赔偿金为由不办理相关手续,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3)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劳动者无法就业的损失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主张的损失必须与用人单位扣留档案或不办手续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劳动者必须确实存在损失,如果劳动者确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仅仅因为缺少相关手续而导致协议不能生效,劳动者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其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劳动者本可得到的利益。反之,如果劳动者尚未与任何单位达成协议,则不存在损失,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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