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2011年03月21日15:3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释义] 本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主要是航空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其次,必须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第三,必须有严重后果。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主体,即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本罪为结果犯,必须后果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二、分析本罪构成要注意:(一)看行为人有违反规章制度;(二)看其主观上有无过失;(三)看其行为有无造成严重后果;(四)看其过失行为同损失后果之间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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