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中的规定,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以出卖为目的,后者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2、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不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绑架对象仅指妇女、儿童,后者则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儿童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勒索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定绑架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