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2011年03月21日16:1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释义]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动群众以暴力形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一、在本罪的构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活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一定的煽动行为,如用语言、文字、 图像等来唆使、蛊惑、挑动众人以暴力相抗。而群众是否真的被煽动 起来则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可构成本 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确有部分群众被煽动起来而闹事或者 造成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某一地方无法正常实施等。 (3)主观上,行为人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宣传鼓动的是让群众运用暴力手段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仍然煽动。 二、本罪是新罪,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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