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幼幼女行

2011年03月21日16:4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幼幼女行为的,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幼妇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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