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他人遗赠房产 须在两月内做明示
事件回放
李小兵的奶奶刘某在本市有四间房产,刘某生前立了两份经公证的遗嘱:一份遗嘱将其中的两间房留给了自己的女儿——即李小兵的姑姑李羚,另两间房留给了孙子李小兵(因为李小兵的父亲常年在外地工作)。
2006年3月1日,刘某因病去世。因忙于处理奶奶的丧事,李小兵没有急着去办理遗嘱受赠手续。
3个月后,当李小兵与姑姑拿着遗嘱公证书到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继承房产手续时,工作人员却受理了姑姑李羚的申请,而没有受理李小兵的申请,因为他超过了接受遗嘱受赠两个月的期限。
李小兵不理解,为什么超过期限姑姑就可以得到遗产,而孙子就没权利得到奶奶的遗产呢?
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本案中,姑姑李羚是刘某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李小兵则不是法定继承人,针对刘某的遗嘱,李羚属于继承人,李小兵则属于受赠人。
继承法第25条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李小兵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做出表示,因此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