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伤职工病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其主管局、总公司劳动上处,经审核后再呈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职工则根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到指定地点、医院进行医疗技术鉴定。(2)需要劳动鉴定的职工,应备齐有关资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化验报告、X光片(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到有关医院提取);工伤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还需持工伤事故报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工伤职业病的有关材料。(3)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负责组织职工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医院进行医疗技术鉴定。(4)指定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医疗机构,应做出医疗技术鉴定结论,其结论需医院指定并在劳动鉴定委员会备案的副玉任工程师及以上的医生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后,方能生效。(5)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指定医院对职工做出的医疗技术鉴定结论后30日内,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做出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结论,并通知呈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