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标准划分?

2011年03月21日17:0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视伤残情况分别划入到1-4级;(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5-6级;(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7-10级。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三项需要护理);(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一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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