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一纸“婚书” 婚姻关系“无效”
[案情介绍]
张女士三十几岁失去丈夫,此后不断有亲戚朋友给她介绍,虽也曾遇到十分投缘的人,但都为了儿子而一一谢绝了。在丈夫去世后的十几年,张女士一门心思抚养儿子,直到儿子大学毕业,成家立业。
张女46岁那年,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刚刚丧偶不久的刘先生,经过几个月的深入交往,张女士与刘先生都感觉很好,就有了结婚的想法。但是,刘先生因为妻子去世不久,两个双胞胎女儿还没有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他担心刺激两个女儿,所以一直没敢把与刘女士交往的事告诉女儿,更不知如何将想再婚的想法说出口。
张女士对刘先生的担心顾虑十分理解。两人经过再三考虑,认为还是照顾孩子的身心健康更重要。因刘先生的两个女儿都在外地上学,于是两人决定先同居,结婚的事等孩子慢慢接受了再说。
就这样,1997年春节,张女士搬进了刘先生的家,两人开始象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很多邻居都知道,老刘又找了一个老婆,整日见两个人形影不离,非常恩爱。每当他的两个女儿寒暑假回来时,张女士就主动搬回自己的家;开学了,她又再搬回刘先生的家。这样的生活维持了两年,直到刘先生两个女儿大学毕业那年,他见两个孩子已逐渐接受了母亲去世的事实,就鼓足勇气,把与张女士的事从头到尾说了出来。可他的两个女儿丝毫不理解父亲,并与他大吵了一番,声称永远不能容忍另一个女人取代母亲的地位。
得知这个情况后,张女士与刘先生一样,感到十分痛苦和失落。后来,通过亲戚朋友反复做工作,两个女儿终于稍作让步,同意父亲与张女士一起生活,但条件是绝对不可以登记结婚。
对这样的答复,张女士有些失望。但她乐观地想,来日方长,以后只要自己做好本分,一定会博得两个孩子的认可。就这样,1999年的国庆节,张女士再度搬进了刘先生的家,他们还在酒店摆了十几桌酒席,宴请了双方的亲朋好友。之后的日子,两人感情一直很好,相互照顾、互相挟持,也都习惯了这种生活方式,就没有提补办结婚登记的事。
2007年5月,刘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张女士一时无法接受,陷入了深深的悲痛。然而,在刘先生去世后两个多月的一天,突然有一些人找上门来说要收房子。经过对方很长时间的解释,张女士才弄明白,原来刘先生的两个女儿把她与刘先生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子卖了。
张女士更加伤痛,想到自己与刘先生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相濡以沫,患难与共,可他的两个女儿竟如此无情无义,擅自处理他遗留的房产。她认为,刘先生与自己虽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可毕竟共同生活了十几年,而且当初还摆了酒,亲戚朋友、左邻右舍都知道他们是夫妻。作为妻子,自己理所当然应该分得刘先生的一部分遗产。于是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刘先生的两个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刘先生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遗产。
[法院判决]
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应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只有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结婚证,才能认定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张女士与刘先生从1997年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囚为欠缺合法的形式要件,即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不能认定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女士对被继承人刘先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张女士表示不服,欲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的败诉,令张女士非常迷惑,为什么自己与刘先生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己还有没有办法获得刘先生的遗产份额?
[律师说法]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张女士是否享有对刘先生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遗嘱,则其遗产应按照遗嘱确定的原则和份额进行分配。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则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张女士虽与刘先生共同生活十余年,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欠缺了这一婚姻的法定程序要件,使他们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张女士自然不具有刘先生“妻子”的合法身份,也就无法享有继承法确认的“法定继承权”。因而,法院最终认定张女士不享有对刘先生遗产的继承权,是正确的。